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1份工业用单台制冷量不小于650×104kcal/h或单台总功率不低于7558kW的蒸汽型制冷机的销售业绩(注: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和合同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合同中如关键信息不全,可补充技术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商务评分项中的业绩详细评审要求做出如下变更:“注:须附合同扫描件/复印件和对应全额,可为一张或多张,内买方和卖方名称须与合同保持一致,若提供业绩为包含多家单位的协议业绩,提供一家单位执行业绩的合同即可。每一份合同和对应的算一份有效业绩,由评标委员会现场通过国家税务网站核查,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