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4月23日正平股份公开信息显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长兰、金生辉、金生光、任发伟、王黎莹、先巴吉因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0年3月,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或公司)及其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沙项目),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2021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5,365.58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11%;虚增营业收入7,154.1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0%;虚增利润1,788.5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80%。2022年上半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1,014.91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05%;虚增营业收入1,353.2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1%;虚增利润338.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1%。另外,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等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对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定期报告部分所涉数据进行了更正。本次根据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追溯调整2022年半年报、2022年第三季报所涉财务数据,并同步更正2022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以及2023年半年度、2023年第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中的“上年同期数据”。此次会计差错更正后,2022年半年报中,调减总资产1,475.01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307.86万元,调减营业收入1,353.22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87.5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0.16%、0.16%、1.41%和11.99%;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减总资产1,475.01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307.86万元,调减营业收入1,353.22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87.5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0.16%、0.16%、0.89%和11.94%。
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副董事长金生辉,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金生光,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王黎莹,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先巴吉,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长兰,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总经理任发伟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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