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深交所发布三则监管函,对此前拟在创业板IPO的深圳市大成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两家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招股说明书显示,大成精密主营业务收入为设备产品销售收入,收入确认政策为“设备经客户完成验收后确认收入”。
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7月前,大成精密未制定设备销售验收单相关制度,以“开票确认收入”方式进行财务核算。2021年7月,大成精密制定《设备验收单操作规范》,并完善收入确认单据,向客户补充发送统一制式的验收单,验收日期由大成精密自行填写,客户核对设备已安装使用即予确认。
但大成精密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与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及整改情况。同时,报告期内,大成精密存在跨期确认营业收入的情形,销售收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剔除重合样本,大成精密2019年多计营业收入2071.18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6.58%;2020年多计营业收入1680.51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7.05%;2021年少计营业收入1048.28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71%;2022年1-3月多计营业收入113.9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06%。
2022年11月11日,也即被抽中现场检查后的第10个工作日,大成精密向深交所提交《深圳市大成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
2022年11月14日,深交所发文称,由于大成精密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决定终止对其创业板IPO的审核。
也就是说,大成精密在IPO申报获受理一个月内,被抽中现场检查,之后10个工作日又紧急撤回,总体来说,该公司获受理后一个半月内,其创业板IPO就终止了。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检查对象确定后,审核或注册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但是,从深交所9月4日发布的三则监管函可以看到,在大成精密IPO撤回申请后,交易所不仅继续启动对其的现场检查,而且查出了多起违规事项,“一查就撤”后的“免检期”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