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行为,一般是指领导、组织、参加巡视巡察工作的人员违反了巡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纪律。包括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泄露巡视工作秘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有上述行为的,有的涉及违反纪律的行为,有的涉及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涉及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般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相应的纪律处分条款进行处理。比如,干扰巡视巡察工作行为,一般是指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各种手段,干扰、影响、阻碍巡视巡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巡视巡察工作是任务,不容任何人干扰阻碍。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行为列为违反纪律的行为。
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与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相同之处,从任务来源上看,都来自上级组织;从任务要求上看,都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但二者也有一定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巡视巡察纪律是纪律,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是任务,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这是违反纪律的行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主要表现为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导致上级决策部署在本地区、本单位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这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当然,从本质上讲,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根源在于意识不够强,觉悟不够高,最终也会危害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违反纪律的行为。